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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適用于江西范圍內各地之間(包括跨設區市和跨縣市區)聯合執法行動,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跨設區市聯合執法工作,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跨縣(市、區)聯合執法工作。
《辦法》明確了聯席會議機制、聯合查處機制、督查督辦機制三項工作機制,即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共同分析生態環境安全形勢及生態環境違法動態,研究聯合執法工作中的熱點、重點、難點以及需要協調的事項,通報聯合執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工作措施和要求,部署聯合執法行動;強化協同調度,集中時間、集中執法力量開展專項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動,共同對生態環境問題進行聯合監測、聯合執法和交叉執法,對跨區域生態環境問題和違法行為實現同步打擊,形成工作合力;適時對聯合執法行動發現的問題和違法行為整改情況、查處情況等進行督查督辦,確保及時整改查處到位,相互通報并聯合督查問題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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