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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青海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共和區域內違規旅游經營活動進行專項整治的通告
共告字〔2021〕2號
為保護青海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有序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青海湖景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據海南州政府與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關于深入開展 青海湖大保護大治理大聯合 行動意見》《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與共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嚴禁在環青海湖景區共和范圍內私搭亂建私設景點的通告》(共告字〔2020〕1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從今日起,對青海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共和區域內違規旅游經營活動進行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青海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共和區域內開展未經批準的旅游經營活動,依法依規取締違規開設的旅游景點和通向湖邊的旅游通道。二、嚴禁擅自進入青海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開展郊游、穿越、野炊、婚紗攝影等與保護區規定不相符的各類活動。三、嚴禁旅行社等團體和自駕車輛私自進入青海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開展游覽等活動。四、按照通告規定和疫情防控要求,請在青海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共和區域內違規開展旅游經營活動、違規開設旅游景點和通向湖邊旅游通道的各類經營主體,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自行停止旅游經營活動,拆除相關經營設施。否則,執法部門將依法依規開展整治。五、整治工作完成后,對違規開展旅游經營活動的區域進行生態治理和生態修復,恢復生態環境。共和縣政府和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有關部門將常態化開展巡護巡查,強化依法管理,鞏固整治成果。本《公告》由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共和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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