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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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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6日 05:06 相關案例: 本文標簽: 新疆哈密墻體廣告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知識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促進校外培訓機構的健康發展,引導校外培訓機構改善辦學條件,提高培訓質量,構建良好教育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和《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云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云南省教育廳關于改進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云教發〔2018〕169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芒市行政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才能開展培訓。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第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保證教育質量。

第二章 設置基本條件

第五條 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有政治權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管理制度。必須堅持擁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規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明確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學校類型(非營利性或營利性)、培訓宗旨、業務范圍、收費和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第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人員隊伍應具有以下資質:

(一)應當配備專職校長(負責人)。校長(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有政治權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應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二)應當至少配備1名專職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副校長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熟悉教學管理工作。

(三)應當有專兼職結合、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教師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專業設置、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教師人數應當不少于本機構聘任教師總數的15%。

(四)應當有專職行政、財務、教務、學生管理人員,其中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學歷背景或者從業經歷。

(五)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教師資格或者相關專業技能資格;所聘退休人員、外籍人員等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學科設置、學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的、獨立的校園和校舍。教室、圖書室、學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總使用面積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應通過房屋安全鑒定及消防安全驗收,符合國家規劃、安全、衛生、環保等要求。不得選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配備與學科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必要的教學、實驗、實訓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第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不得超出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學同期進度。

第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維持學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經費,有穩定的來源和可靠的保證,除具備以上規定的辦學條件外,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

第三章 日常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班次、招生對象、培訓進度、上課時間必須與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學、超標教學、強化應試教學。

第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審批機關和社會的監督。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

第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業。

第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聘任教師發生變化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聘任教師發生變化后15個工作日內將新聘任教師的資格證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將教職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切實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堅決杜絕體罰、變相體罰、虐待、猥褻學生等行為。

第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要依法保障培訓者的合法權益,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要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師生安全。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用房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必須獲取餐飲經營許可等證照,工作人員須持有健康證。

第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公示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集資。

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管理,依法納稅。

第二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須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學雜費專用賬戶最低余額不得低于10萬元,并隨著物價上漲適當上調,學雜費專用賬戶余額低于最低余額標準的,由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補足。超過5萬元的大額資金流動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只能在審批范圍內開展培訓,不得私自擴大培訓范圍。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必須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轉 載于:Www.dYhzdL.cn :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出現或參與宗教、迷信、賭博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依法管理機構網站、公眾號等,杜絕虛假宣傳,杜絕發布或傳播宗教迷信、謠言、虛假新聞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及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及登記機關的年檢評估。校外培訓機構需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報告,報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年檢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年檢為基本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檢為不合格的,暫停當年招生并進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隨意終止。校外培訓機構終止時,應妥善安置學生,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終止辦學的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收到審批機關準予終止辦學的批準決定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芒市教育行政部門將提請芒市依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1.不按規定辦理招生廣告(簡章)備案手續的;

2.未按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內容以及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3.學科類培訓未經備案審核,或培訓內容與備案內容不符的,存在提前教學、超標教學、強化應試教學的;

4.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備案或不向社會公示的;

5.超出公示項目及標準收費,不按規定收費或不按合同約定向學員退費的;

6.擅自變更培訓機構名稱、培訓范圍、培訓場所,或擅自新增培訓場所的;

7.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達標,或者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1.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2.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3.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5.發生較大安全事故,且培訓機構負有主要責任的;

6.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7.擅自變更舉辦者,或違規出售、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8.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年報的;

9.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文件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因舉辦者違法違規行為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其舉辦者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學。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芒市教育體育局負責解釋。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校外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和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的通知》(陜教規范﹝2018﹞4號)等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以下統稱舉辦者)利用非財政性經費,在本行政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和3-6歲幼兒舉辦的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不包括民辦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以及托管、嬰幼兒看護等非培訓性質的市場服務機構。

第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符合本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區教育和體育局(以下簡稱區教體局)具體負責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申報、審批、年檢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標準和要求

第四條 基本條件

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舉辦者。

(二)有合法的名稱、規范的章程和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

(三)有黨團組織開展活動的實施方案。

(四)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及管理人員。

(六)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3。

(七)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八)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

(九)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計劃及教材。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舉辦者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國家公職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一)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和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不良記錄。

3.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3.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聯合舉辦者除應具備(一)(二)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協議應當明確各方出資情況、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自權利、責任、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2.聯合辦學者出資計入校外培訓機構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第六條 培訓場所

(一)場地要求

1.校外培訓機構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教學場所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面積的80%,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2.舉辦者自有場所辦學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材料;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連續租期不少于3年。

3.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租賃在辦幼兒園和中小學校等全日制學校的場地辦學,不得使用簡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車庫和民居單元等進行辦學,不得在煙花爆竹店、加油(氣)站等有安全隱患場所100米以內選址辦學。

4.辦學場地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采光、照明、通風、環保等應符合安全標準。培訓機構應配足安保人員、配齊安保器械,做好物防、人防和技防工作。辦學場地應配有全方位的監控設備,錄像存儲時間保存不得少于30天,專職保安員配備的數量和保安室內按執勤人數配備防衛器械標準參照《陜西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二)消防要求

1.辦學場地須經消防部門進行消防驗收,并提供《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驗收表》。

2.辦學場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張貼消防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標志,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其他要求

1.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等證照。

2.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寄宿學生。

3.校外培訓機構可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4.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同一時段培訓學員數量相匹配的醫療急救包。

第七條 師資隊伍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聘任專職校長,校長除了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教學規律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狀況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3.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經驗和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埔陨蠈W歷。

(二)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

(三)所聘教師必須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地理、歷史、音樂、美術、體育、信息技術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對應學段相應學科的教師資格證,從事語文、英語等語言類教學的教師,普通話等級須達到二級甲(含)等以上;從事藝術類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專業等級資格證。

(四)聘用外籍人員必須要有公安部門備案證明,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辦學投入

(一)舉辦者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開辦資金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城區開辦資金不少于30萬元,鄉鎮開辦資金不少于10萬元。

(二)舉辦者投入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受贈的財產及辦學積累等資產應全部登記在校外培訓機構名下,機構辦學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侵占相應資產。

第九條 機構名稱

(一)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冠以 中國 中華 全國 國際 世界 全球 等字樣,不得含有 幼兒園 學院 和 大學 等字樣,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一校一名,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區教體局批準的名稱一致。

(二)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要求。

(三)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和《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十條 章程

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辦學章程,舉辦者須按照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辦學。章程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項:

1.機構名稱、辦學地點、舉辦者和舉辦者屬性。

2.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

3.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培訓規模、培訓形式等。

4.機構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5.理事會、董事會及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6.章程修改程序等。

第十一條 組織機構

(一)組織建設。校外培訓機構的黨建工作歸屬地管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不足三名的,應當按照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思路開展活動。

(二)決策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校長、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5人以上組成。

(三)執行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要求建立以校長為主要負責人的執行機構,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四)監督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 管理要求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制定以下規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員工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金賬戶管理制度、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教師培訓及考核制度、信息公開和備案制度等。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有以下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校長、教學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項目及教材

(一)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項目,應當與辦學許可證中核定辦學內容一致,不得違背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開展培訓。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培訓項目相匹配的教材,舉辦者應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規性作出書面承諾,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三)校外培訓機構以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除應當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信息網絡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審批和登記

第十四條 舉辦者向區教體局提出申請辦學報告,填寫《榆陽區校外培訓機構設立申請書》,并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辦學場地證明資料,自有場地辦學的需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書和建筑平面圖原件及復印件;租賃場地辦學的需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建筑平面圖復印件。

(三)消防部門出具的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驗收表。

(四)申請辦學報告(辦學宗旨、辦學理念、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五)舉辦者身份證或機構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校長及教學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等原件及復印件。

(八)擬聘會計身份證、學歷和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九)擬聘教師身份證、學歷、教師資格證(或專業等級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校外培訓機構選用的培訓教材和簽署的教材合法合規承諾書。

(十一)校外培訓機構辦學章程原件及復印件。

(十二)聯合出資辦學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并注明出資數額、方式、比例和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五條 區教體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審批結束后按照一校一案的原則,由區社會力量辦學服務中心做好檔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六條 辦學許可證的填寫及期限

(一)辦學許可證須填寫學校全稱,并在備注欄中注明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類別情況。

(二)辦學許可證的期限應與辦學類型相適應。藝術類培訓機構第一次發證有效期原則上為2年,兩年內該機構年檢情況均為合格的,再次更換新證時有效期應不多于3年;學科類培訓機構第一次發證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當年年檢情況合格的,再次更換新證時有效期應不多于2年。在許可期限內未被區教體局取消辦學資格的機構,其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換領新證。

第十七條 分類登記

(一)校外培訓機構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須依法到民政局辦理登記;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須依法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登記。

(二)校外培訓機構按照要求申請法人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辦學章程等材料。

(三)法人登記的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應與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內容一致。

第四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一)校外培訓機構的分立、變更、合并,須在財務清算后,由機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區教體局批準(轉載于 :wwW.dyhzdL.cn :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區教體局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二)培訓機構在同一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需經審批機關批準,杜絕 一證多址 辦學行為。

第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報區教體局核準。

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地址、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須由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報區教體局批準。

第二十一條 變更流程

校外培訓機構變更事項應向區教體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變更申請。

(二)決策機構2/3以上成員簽字同意的決定文件。

(三)新舊章程以及章程修改說明。

(四)按照不同的變更事項,參照本辦法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變更名稱的校外培訓機構,須提交向登記機關申請的名稱核準通知書。

(六)名稱變更應先經登記機關預先核準后再報區教體局批準外,其他涉及辦學許可證事項內容變更的,由區教體局核準,并按規定到相應登記機關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

(一)根據機構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區教體局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校外培訓機構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校外培訓機構組織清算;被區教體局依法撤銷的,由區教體局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二十三條 終止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區教體局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予以公告,然后自行到相應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無實際招生行為或未按時開展辦學的,一經查實,立即吊銷許可證,由區教體局予以公告,校外培訓機構自行組織清算后,到相應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自行終止辦學的,要制定財務審計、債務清償、資產處置和在校學生安置方案,并在終止前6個月將終止辦學方案報區教體局批準,在區教體局監督下有序退出。被區教體局責令停止辦學的,要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終止辦學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發生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機構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做出決定。

第五章 組織和活動

第二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掛牌名稱和辦學地址,必須與辦學許可證核定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展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登記證等相關證照。

第二十九條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科學制定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培訓進度,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開展培訓活動,不得違規舉行或組織與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掛鉤的 奧數 、等級評定、選拔性考試及學科類競賽活動,不得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提前向學齡前兒童教授小學內容。不得影響中小學幼兒園正常教活動開展,嚴禁將考試結果提供給省內外中小學校,一經發現,立即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超前培訓,超綱教學,培訓課程和培訓計劃須報區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備案審查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課后作業。

第三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和退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退費辦法等內容。

(二)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8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鐘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

(三)開具校外培訓機構的合法收費憑證。

(四)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集資。

(五)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課程,有關退費事宜按雙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公示舉報投訴電話,區社會力量辦學服務中心應及時妥善處理投訴。

第六章 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成立監管機構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確保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應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其產生程序、人員組成及議事規則等,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應按照任職條件聘任校長,校長須依法負責機構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加強消防、食品、公共衛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三)探索成立民辦教育促進協會支持民辦培訓行業組織發展,構建行業自律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約束機制和行業誠信制度,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交流合作、協同創新、風險防范、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橋梁紐帶作用。

(四)切實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管,堅持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防止重審批輕監管現象發生,建立由區教體局牽頭,人社、民政、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住建和消防等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區教體局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的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做好職業培訓機構未經批準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監管工作;民政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衛生、食品條件保障的監管工作;網管、文旅文廣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區教體局做好線上教育監管工作。

第三十四條 建立備案制度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逐年建立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永久性信息庫,記載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政治面貌、學歷層次、畢業學校、專業類別、家庭住址、聯系方式、教師資格證號、專業技術職務編號、社保證編號、工作簡歷、獎懲情況、異動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報區教體局備案。

(二)校外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的,應當遵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并報區教體局備案。

(三)校外培訓機構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須在區教體局審核備案后方可發布,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應載明機構全稱、學校類別(營利性或者非營利性)、辦學許可證號、培訓內容、培訓地址、開設課程、招生對象、收費項目和標準等關鍵信息。

(四)校外培訓機構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收費標準須報區教體局和區發展改革和科技局備案,營利性培訓機構根據市場調節機制,確定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推行黑白名單制度

(一)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區教體局對通過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按照本辦法認真組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年檢工作,將年檢結果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區教體局可以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黑名單,并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

第三十六條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一)區教體局要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抽查結果等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相對應企業名稱下并依法公示。對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機制,通過機構網站、微信公眾平臺和信息公告欄等渠道,及時公開和更新本機構的基本信息、教師基本情況、收費和退費制度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等。

(三)積極創新監管機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信用進行分級評估,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信用分級評估結果。

(四)區教體局應建立督導評估制度,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和培訓活動進行日常督導檢查,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三十七條 建立資金監管制度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依法設置財務管理機構和會計賬簿;規范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制度;辦學期間,校外培訓機構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受贈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二)區教體局會同金融機構探索為所有培訓機構建立基本賬戶和一般賬戶,一般賬戶資金用于培訓機構日常運轉,基本賬戶資金根據年檢結果予以發放,有效嚴防舉辦者攜款跑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第三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據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等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分立、合并校外培訓機構的。

(二)擅自改變校外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九)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需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二)未依法依規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四)違反國家規定聘用、解聘教師的。

第四十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由區教體局會同人社、民政、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住建和消防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違法所得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均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從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縣民辦教育事業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意見》(陜政辦發〔2014〕122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縣行政區城內面向中小學、幼兒園、適齡兒童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教育局負責全縣培訓機構的規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未取得縣教育局頒發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招生從事培訓活動。

第四條 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第五條 培訓機構應有明確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應遵循教育規律。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范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第二章 設置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辦學,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現職工作人員不得舉辦培訓機構:

第七條 聯合舉辦培訓機構,應簽訂聯合辦學協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注冊實繳資金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培訓機構要將銀行賬戶報教育局備案。實行銀行轉賬繳納學費、辦學風險危機預警和干預機制,防范辦學資金體外循環、被抽逃和挪用。

2. 培訓機構要設置在安全的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不得在煙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場所100米以內選址。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內同一培訓時間段內生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每班人數不超過45人。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訓機構辦學場地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教學用房必須具有安全性,樓房居民住宅、簡易建筑、危房、旅館(飯店、舞廳)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適于教學活動的場所不得作為教學用房。舉辦者應當提供由縣質量安全監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見和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關手續。

3. 有與辦學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有一定數量和種類的圖書、雜志、報刊等資料。

4. 有能夠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策觀念強、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有組織管理能力的管理隊伍。

校長須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校長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兩個以上培訓機構的校長。

專職管理人員人數要與辦學層次、辦學范圍、辦學規模相適應,原則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單位在職人員不得作為培訓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

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且必須具有相應的會計從業資格。

5. 有一定數量與培訓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或未退休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不得招聘與其他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尚未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教職工。

聘請外籍人員作為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培訓機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文教專家聘請資格證》,相關人員取得《外國專家證》,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6. 有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組成人數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國家機關現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7. 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和教材。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門辦理 名稱預置 手續,然后到教育局辦理相關手續。教育局審批的培訓機構,一律冠名為 x 培訓學校 或 XX培訓中心 ,不得冠以 中華 、 中國 國際 、 軍隊 、 司法 全國 世界 全球 等字號。

第十條 培訓機構的注冊地必須和辦學場所、學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條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 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辦報告及可行性論證、舉辦者、辦學范圍、辦學規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3. 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或團體的法人批件或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公民個人舉辦的須提供個人簡歷、學歷證明、住址、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征信證明,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材料)。

4. 擬開設專業或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 辦學出資證明(經社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6. 校長(負責人)簡歷及學歷、職稱身份證復印件,教師的學歷、職稱復印件,會計、出納的會計從業資格書復印件。

7. 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并提交決策機構第一次會議紀要,紀要內容應包括:設立教育機構名稱、辦學場所、辦學范圍、辦學形式、資金來源、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人選等重大事項,參加會議人員應在紀要上簽名。

8. 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主要包指:學校名稱、地址;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辦學資產來源、數額、性質;學校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權利和義務;學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責任;校長的權利和職責;學校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學校有關分立、合并、變更、終止等處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聯合舉辦的培訓機構,章程中應明確各方出資數額和方式、權利和義務、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等。

9.辦學場地證明,包括建筑平面圖、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載明租賃面積、期限、租金計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復印件及校舍安全鑒定證明。

10. 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11. 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聯合辦學協議書等)。

第十二條 教育局收到舉辦者提交的辦學申請報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1. 受理。舉辦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齊備的材料后,由教育局發給培訓機構審批受理單和《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

2. 審核,先由質量安全監督站對辦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見書,并在《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據城建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培訓機構設置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辦學場所進行實地察看。

3. 評議,由教育局負責組織有關業務人員對培訓項目進行論證,并提出論證意見。

4. 決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局務會作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經批準同意辦學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發給《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第十三條 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未經教育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培訓機構。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申報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或未達到舉辦標準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限期整改完善條件,達到設置標準后,補辦有關手續。

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責令停辦,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藥、物價等部門聯合執法,依法取締。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舉辦者、辦學者承擔。

第十四條 舉辦者停辦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辦培訓機構,應在停辦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辦理注銷及相關手續,教育局審核后及時下發停辦通知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未經教育局核準同意,舉辦者不得隨意停辦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事項,依照申辦程序,報審批機關及相關部門核準后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培訓機構未經核準私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并及時到縣民政、稅務等部門辦理登記相關手續后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終止培訓活動,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培訓機構應將《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證件的正本及收費、退費標準和辦法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開展教學活動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七條 未經教育局批準,任何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未經教育局審批,培訓機構不得設置分校,不得設置教學點;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教育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應當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圍內招生辦學,并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教育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單項培訓項目收費達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學時間累計達到7天(或56課時)及以上的,應當與學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培訓的目標、內容、時間、師資,證書、收費、退費、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培訓機構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填寫《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在發布前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廣告和簡章應與向審批機關審查備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學校全稱、學校性質、培訓項目、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成績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要切實加強對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管,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防止重審批輕監管,健全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教育局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機構,并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做好職業培訓機構未經批準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監管工作;工商、稅務、民政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公安、消防、衛生、食品監管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衛生、食品條件保障的監管工作;電信、文廣等部門在本縣范圍

內配合教育局做好線上教育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 教育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教育網站上公布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根據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

第五章 變 更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由原舉辦者提出申請,經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并進行財務清算,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 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變更舉辦者的報告;

2. 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3. 變更后的舉辦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4. 股權轉讓協議;

5. 股權變更前培訓機構的審計報告和股權交割后的驗資報告;

6. 修改后的章程;

7. 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變更機構名稱、培訓類型、培訓范圍。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 變更辦學類型、辦學范圍需提交與之相關的資質證明材料(包括設施設備、師資、教學計劃等);

3. 修改后的章程:

4. 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訓機構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 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及身份證復印件;

3. 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 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四)變更校長。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 擬任校長簡歷及資格證明;

3. 原校長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 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五)變更注冊地址。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備案。經審查并實地察看后,審批機關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 擬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3. 修改后的章程;

4. 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第二十七條 凡變更項目的培訓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辦學許可證副本,記錄變更事項;如需要可更換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終止程序及處置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一)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1. 不按規定辦理招生廣告(簡章)備案手續的;

2. 將招生、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3. 不按規定簽訂培訓合同或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教育服務的;

4. 收費項目、標準不備案或不向社會公示的;

5. 不按規定向學員退費的;

6. 發生變更事項后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節嚴重的,由教育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1. 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2. 擅自改變培訓機構名稱、培訓范圍的;

3. 抽逃注冊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4.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5. 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條 培訓機構因舉辦者違法違規行為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其舉辦者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學。

第三十一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由教育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辦學條件的,補辦審批手續;如舉辦者不補辦審批手續或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縣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牽頭,工商、消防、公安、稅務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予以取締。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從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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