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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包頭市首例高空拋物罪案在昆都侖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款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昆區海威小區家中廚房窗戶下方是樓道出入口,人員進出頻繁,酒后仍然從六樓的廚房窗戶燃放煙花爆竹,經社區工作人員勸解、教育后,心生不滿,又從窗戶向外投擲了玻璃花瓶,花瓶掉落至單元樓門口的空地上。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從六樓向外拋擲玻璃花瓶,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該案是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頒布實施后,包頭市首例高空拋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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