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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縣的《辦法》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法規為依據,以 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為原則,對相關工作進行細化、責任到人。《辦法》規定,案件承辦部室在收到問題線索后15天內按照問題線索處置4類方式提出處置意見,并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各承辦部室被約談的同時,案件監督管理室根據主要領導安排或會議研究決定的辦理時限向承辦部室發出督辦通知。督辦時限內仍未辦結的,由分管領導或領銜辦案的常委(委員)在書記專題會或紀委常委會上作出說明,并經會議討論確定辦結時間,承辦部室主要負責人和主辦人列席會議。
該縣還規定,堅持 半月梳理 ,各承辦部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問題線索,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賬,并每半月定期梳理一次;落實 每月對賬 ,案件監督管理室對問題線索辦理情況進行實時更新,并于每月25日與各承辦部室對賬;強化 考核評價 ,承辦部室被約談的談話記錄及分管領導或領銜辦案的常委(委員)向書記專題會或縣紀委常委會作出說明的材料由承辦部室交縣紀委縣監委組織部備案,作為年底評先評優的依據。
制定出臺《辦法》是為了強化案件承辦部門的責任,促進執紀審查調查工作更加規范化、精準化,通過壓實責任提高案件辦理的實效和質量。 屏邊縣紀委縣監委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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