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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依法收回你(你單位)持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許可證號:360481140189),收回的理由是: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六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一個月后仍未辦理手續的規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九江市煙草專賣局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九江市永修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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