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曝出
大連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生手冊中有一條規定:學習期間發生未婚性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后來,記者從國內20所高校官網發現,包括
浙江大學、復旦大學、華中師范大學等都有相同規定。
其中,
浙江大學規定,學生發生非婚性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實際上,學校也知道自己根本管不住學生開房。
但是這么做目的有兩點:第一,為了給因為未婚性行為帶來的不良后果,給予懲治的空間。早在2003年,
重慶就有大學生未婚先孕,結果被學校開除,雖然大學生起訴了學校,但是最終被駁回起訴。由此可見,雖然法律沒有禁止未婚性行為,但是仍充分尊重學校的管理權。
所以,如果有因為未婚性行為導致懷孕糾紛、嚴重情感糾紛的,學??梢砸勒招R幗o予處罰。
第二,為了對接相關法律制度。華中師范大學就規定,有在寢室留宿異性、在異性寢室留宿、在校內外與異性非法同居、賣淫嫖娼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賣淫嫖娼本就是違法犯罪行為,給予處分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本身已經取消了非法同居概念,為何華師大還有這一條呢?
實際上,這反映了很多高校的管理規定沒有及時更新,大量照搬套用十幾年前的規則,已經不適應當前的形勢。
我們暫且不討論未婚性行為究竟有沒有過錯。從執行上來看,這個規則就無法執行。大學生之間的未婚性行為如何被監管呢?學校能獲得開房記錄嗎?獲得了開房記錄又如何,怎么證明是發生了性行為呢?針對邊緣性行為該怎么看待?
所以,一旦這個法律條文成為無法執行的空洞條款,那么自然喪失了其相應的效果。
而且,性行為是成年未婚學生的權利和私事,學校通過學生管理權限進行限制,明顯是不對的。
因此,高校管理也應該更有人文關懷和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