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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毒不食子,人毒不堪親!情感,本應是制約一個人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有一種人最可怕,這種人對待自己至親,都是下得去手的,用愛沒辦法去制約。
這種人,既然情感無法制約,那就讓法律制裁。
情節極其嚴重,手段極其殘忍,影響極其惡劣,除了死立執外我找不到任何一條法律能夠容忍。
不過本著法律嚴謹的態度,我們還是要關注一些問題。
首先男子將孩子從29樓扔下,構成故意殺人罪無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成年人故意殺害未成年人屬于情節嚴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男方捅傷女方這一事實呢?雖說事實結果上女方的確已經死亡,但是,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所以男方對女方是要判處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需要等官方通報出來才能加以定奪。
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然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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