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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購進預包裝白酒標簽及包裝盒進行灌裝經營白酒,40余箱火雞腿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和檢疫合格證明文件,網銷1000余萬元銀耳竟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 9月29日,巴中市食品安全領域十大典型案件和巴中市食品安全消費糾紛調解維權十大典型案例發布活動在巴中市市場監管局12樓會議室舉行。
據悉,此次發布會旨在通過展示巴中市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治理的成果,震懾食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增強全市人民關注食品安全、合理進行維權的意識,推進全市食品安全共建共治。
自2019年機構改革以來,巴中市市場監管局全面落實食品安全 四個最嚴 的要求,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涉案金額高、違法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件,其中十大典型案件具體如下:
案件1:葉某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8月18日,巴中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對巴州區一物流發貨點現場檢查時發現雪花 通江銀耳、雪花 黑木耳等標示 雪花 商標產品及包裝袋,經 雪花 商標注冊人鑒定,該批標示 雪花 商標的產品系侵權商品。隨即,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葉某某住宅進行突擊檢查,發現標示 雪花 商標的商品,經商標注冊人鑒定為侵權商品。同時發現有打碼封口機及電腦等設備。隨后又在一居民小區住房發現大量標示 雪花 商標的銀耳、黑木耳等侵權商品及用于生產上述商品的原材料、包裝紙箱、包裝袋、標簽紙、封口機、封罐機、打碼機、電子秤、快遞單打印機、用于網絡銷售的后臺電腦和其他生產工具、設備等,現場堵獲相關工作人員數名。經調查證實,當事人租用場地、聘請員工生產加工侵犯注冊商標 雪花 專用權的商品,并在淘寶、京東商城等網絡平臺進行銷售,涉案交易金額高達1000余萬元。
葉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涉案金額較大,涉嫌構成犯罪,巴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對該案立案偵查,拘捕犯罪嫌疑人2名。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2:南江縣某商行無證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及銷售的預包裝白酒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案
2020年1月4日,南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江縣某商行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自行購進預包裝白酒標簽及包裝盒進行灌裝生產經營散裝白酒,未經許可使用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第237040號、第18715389號、第284519號商標生產經營 茅臺原漿酒 ,當事人經營的 國醬1949珍藏年份30醬香 白酒包裝盒標注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標識。
當事人自行購進預包裝白酒標簽及包裝盒進行灌裝經營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未經許可使用茅臺商標生產經營 茅臺原漿酒 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經營外包裝標注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南江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 茅臺原漿酒 79瓶、 貴州茅臺酒 12瓶、 國醬1949珍藏年份30醬香 白酒5瓶及侵權商品標簽、包裝盒、外包裝紙箱、預包裝白酒封蓋設備等違法產品,對當事人無證生產預包裝白酒的行為處罰款60000元,對當事人生產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處罰款40000元,對當事人銷售標注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預包裝白酒的行為處罰款1500元,合計處罰款101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3:通江縣某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0年12月30日,巴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通江縣某煙酒行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 五糧液 貴州茅臺 白酒外包裝標識存在瑕疵,并且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資料。經調查,當事人是從推銷人員以郵寄和換購等非正常渠道購得 五糧液 白酒和 貴州茅臺酒 用于銷售,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協查鑒定,當事人經營的上述產品均系假冒 五糧液 和 貴州茅臺酒 注冊商標產品,貨值金額43426.00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購進上述白酒未查驗合格證明,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巴中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侵權商品(14瓶 五糧液 白酒和8瓶 貴州茅臺酒 )及處罰款17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4:平昌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產肉制品案
2021年6月29日,平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平昌縣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與送達的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檢驗項目:氯霉素,檢驗結論:不合格)涉及的同批次老臘肉(規格:500克/袋,生產日期:2021-05-11)共計23袋,同時在其倉庫發現存放有與涉案產品相同原料加工的散裝臘肉11kg。當事人向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檢結果仍為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2021年5月11日生產與檢驗報告中同批次袋裝老臘肉33袋(規格500g/袋)16.5kg和散裝臘肉11kg,其中袋裝老臘肉銷售單價為48元/袋,散裝臘肉銷售單價80元/kg。至檢查發現時,當事人已向平昌縣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了袋裝老臘肉10袋,其余袋裝老臘肉和散裝老臘肉均未銷售。涉案貨值金額2464.00元,違法所得480.00元。當事人用非食品原料生產肉制品的行為涉嫌犯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平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公安機關已對該案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5:巴州區某食品廠未按規定備案、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類食品案
2021年1月4日,巴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對巴州區某食品廠進行檢查,發現廠內凍庫內存放有進口冷凍公火雞琵琶腿45箱804.6kg、進口冷凍豬前腿8箱172.96kg,在腌制池里存放有已拆箱正進行腌制的進口冷凍豬腿10箱216.2kg,貨值金額共計29428.56元。經查,涉案冷鏈食品無合法來源證明、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報告和消毒證明。
當事人未按規定進行食品小作坊備案、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類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依據前述條例相關規定,巴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食品并處罰款500285.52元的從重行政處罰。
案件6:恩陽區某冷鮮批發零售門市部經營未經檢驗檢疫肉類及提供虛假檢疫證明案
2020年12月24日,恩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恩陽區某冷鮮批發零售門市部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冷凍庫房內擺放冷凍公火雞腿數件(貨值金額約0.7萬元)。該凍庫負責人提供了《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一份、《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復印件兩份。經執法人員初核,兩份檢驗檢疫證明編號相同,但內容存在差異,隨即向海關部門進行協查證實,上述檢驗檢疫證明等相關材料與原編號《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一致。
當事人經營未經檢驗檢疫肉類且提供虛假檢驗檢疫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恩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未經檢驗檢疫的冷凍公火雞腿19件,并處罰款15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7:南江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經營不合格黃豆芽案
2020年9月7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黃豆芽進行專項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南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證實,該批豆芽是當事人以1.8元/公斤購進后,以2.6元/公斤銷售,且無法提供所購黃豆芽的生產資質、進貨發票、檢驗報告等證照票據。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黃豆芽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南江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沒款5001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8:平昌縣某水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19年9月26日,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平昌縣某水廠生產的冰泉天然飲用山泉水(生產日期:2019-9-26,規格:18.9L/桶)、白衣古井天然飲用山泉水(生產日期:2019-9-26,規格:18.9L/桶)進行監督抽驗。經檢驗,上述產品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生產上述冰泉天然飲用山泉水45桶,其中自檢5桶,入庫40桶;生產上述白衣古井天然飲用山泉水27桶,其中自檢5桶,入庫22桶。當事人以3.5元/桶的價格銷售(含抽檢)了40桶冰泉天然飲用山泉水和22桶白衣古井天然飲用山泉水,違法所得217元,貨值金額217元。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7.00元,并處罰款5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9:巴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巴中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南充市儀隴縣市場監管局移交案件線索,載明巴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河粉(濕粉條)經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證實,2021年1月17日,當事人分別使用小麥澄面(小麥淀粉)357.2斤、大米28斤、菜籽油12斤、脫氫乙酸鈉200克等原材料生產河粉(濕粉條)1200斤,貨值金額1400元。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河粉(濕粉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巴中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10:通江縣某酒樓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天然水域魚類品種案
2021年5月20日,通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通江縣某酒樓監督檢查時發現,冷藏柜內存放鰱魚1條計0.22kg,斑魚子3條計0.14kg,黃辣丁11條計0.14kg,皆疑似野生魚(魚名稱由當事人現場陳述)。經鑒定,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魚類屬于天然水域魚類品種。經調查,2021年5月17日,當事人以每千克120.00元的價格購進桃花斑(斑魚子)、黃辣丁、小口鯰共計1千克用于銷售,銷售單價為每千克240.00元,貨值金額共計120.00元。
當事人經營天然水域魚類品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通江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0.5千克天然水域魚類及處罰款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19年機構改革以來,巴中市市場監管局全面落實食品安全 四個最嚴 的要求,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涉案金額高、違法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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