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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市區養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城市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倡導市民文明養犬、規范養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新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養犬區域 平原路以南、新中大道以西、金穗大道以北、新二街以東區域,平原文化藝術中心、平原體育會展中心、體育中心、體育場(館)區域禁止養犬。 二、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特定區域和公共場所 (一)禁止養犬區域; (二)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兒童活動場所; (三)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候車室、公園、廣場、綠地、公共娛樂場所等。 三、市民行為 (一)攜帶犬只外出,必須拴犬繩或犬鏈(大型犬還應當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牽領,并主動避讓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二)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隨身攜帶清潔工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三)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時,要采取懷抱或者為犬只戴嘴套措施,避開高峰時間,主動避讓他人; (五)養犬人應當為所養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確保所養犬處于有效免疫狀態; (六)對咬傷多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立即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并將犬送往指定地點限期留驗。 四、違反通告規定的處罰 (一)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按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或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按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沒收犬只,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攜帶犬只出戶未拴犬繩(鏈)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按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處罰,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四)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排泄糞便的,責令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新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規定,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在庭院以外的城市道路或公共場所遛犬不拴繩(鏈)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積極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沒收犬只; (六)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五、相關部門認真接受舉報 市民群眾要主動向城市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城市管理部門舉報電話:12319 公安部門舉報電話:110 農業農村部門舉報電話:5086015 六、不受限制情形 飼養以及攜帶執行安保任務的犬、導盲犬等特殊用途犬只進入特定區域和公共場所,不受有關通告事項的限制。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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