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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吳文超律師:小勇可以要求適當補償,因為這屬于《民法典》中規定的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行為。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雖然自殺的人不希望別人相救,但自殺違反善良風俗,救助哪怕不成功,法律上也要給予保護,所以小勇可以要求小麗適當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如果無法協商,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情節,以及小麗的經濟能力來酌情認定。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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