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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告,長樂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林某某與被執行人蔣某、林某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蔣某、林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林某某提出懸賞執行的申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現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蔣某,1982年6月出生,戶籍地福州市長樂區古槐鎮嶼南村,執行標的4.88098817億元(暫計至2021年9月17日);被執行人林某,1980年11月出生,戶籍地福州市長樂區文武砂街道岐西村,執行標的4.88098817億元(暫計至2021年9月17日)。
凡向長樂區人民法院舉報該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藏匿、轉移財產的線索,經該院查實控制、處置變現后執行到位的,該院將按執行到位金額的20%予以獎勵。長樂區人民法院將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舉報電話:(0591)28835366,28200110;聯系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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