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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埇后活動情況如下:2021年12月11日6時49分,朱某乘坐G1866次高鐵(02車廂02D)從紹興東前往宿州東,11時36分到達宿州東站,出站后乘坐出租車前往火車站(出租車車牌號:皖LT0480),12時30分左右到達火車站,后乘坐36路公交車(投幣支付)前往蘄縣鎮,13時40分在蘄縣鎮站下車后,由妹夫王某某騎電動車接至表弟周某家(蘄縣鎮陳圩新村),期間與朋友陳某有過交談,后由岳父張某某騎電動三輪接至大營鎮大營新村家中,同行人員有岳母陶某某、其兒子朱某某,約16時至大營新村岳父家中。朱某自述后無外出。
202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許,朱某由岳母陶某某騎電動三輪載至大營鎮衛生院做核酸檢測,約10分鐘左右返回。上午有張某某外孫女張某某、王某某老婆張某、王某某之子王某某前來做客,中午在家中一起就餐。朱某自述后無外出。
2021年12月13日下午15時30分,朱某騎電動車前往大營鎮衛生院再次采樣進行核酸檢測。朱某自述后無外出。
2021年12月14日11時,村醫張某某至朱某岳父家中給朱某進行體溫測量。14時許,因屬推送排查信息,朱某被120專車接至格林豪泰酒店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2021年12月15日,朱某轉至定點醫院。與上述軌跡有時空交集的,請立即與當地疾控中心或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聯系,及時接受集中隔離管控措施和核酸檢測。如瞞報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宿州市埇橋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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