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談電話
400-6060-805
向某今年40來歲,南充市南部縣人,是一名建筑包工頭。2020年,他承包了西充縣西碾鄉一村民的私人住宅修建工程,同年5月16日將工程勞務分包給西充縣的馬某某,雙方簽訂了《私人住宅勞務承包協議書》,并約定工程5月17日開工,同年8月17日完工。施工時,馬某某及其妻子劉某、兒子馬某均在工地上做工,劉某主要負責為工人煮飯等雜活。
悲劇,在房屋工程主體完工之后發生。
2020年10月26日上午,房屋工程主體已完工,正在蓋瓦,向某的一位朋友來到工地,稱房子修得不好要返工。向某認為朋友說得有道理,便找施工方交涉。在法院審理 認定事實 中提到:當天,馬某某不在工地,向某便找到馬某某妻子劉某,說房子要返工。劉某對此不認可,稱向某一直在工地上監工,現在房子快修完了才說沒修好,雙方針對施工質量問題發生爭論。期間,劉某兒子馬某也跟向某發生爭論,雙方都沒有講臟話、粗話,也沒有抓扯、推搡等動作,也沒有人報警求助。
據當天在場者表示,在爭執過程中,向某曾表示 若返工不符合要求,我就不得付剩下的工程款 ,劉某聽到這句話后氣得臉色蒼白,還用手抱著肚子,身體感到不適,中午飯也沒有吃。當天下午,工程停工,劉某和兒子一道返回家中。當晚,劉某在家中死亡。
劉某家屬認為,因向某當天的言語致使從無病史的劉某在精神上受到嚴重刺激和傷害,進而導致劉某死亡。事后將包工頭向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近80萬元。
西充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民事侵權案件中,受害人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必須具備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并且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項法定構成要件。
本案中,原告馬某某(死者丈夫)與被告向某具有勞務承包合同關系,馬某某承包該勞務后,安排其妻劉某、其子馬某在工地上從事有關勞務,實質上是一種家庭承包行為,任一家庭成員均可代表原告馬某某家庭。向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合同履行中的問題與劉某、馬某進行交涉,其言語和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其不能也不應當預見劉某死亡的后果,主觀上不具有侵權的故意和過失,原告未提供劉某死因的證據,不能確定劉某死亡與被告的言語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因此,原告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駁回了馬某某一家的訴訟請求。
鄂ICP備12009549號 版權所有:湖北新美廣告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橋
聯系電話: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術支持:湖北新美廣告有限責任公司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