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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安州公安交警大隊獲悉,安州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楊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高某因危險駕駛共同犯罪被判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民警現場擋獲醉駕嫌疑人
同桌飲酒
他將車借給朋友駕駛,兩人一起被查
楊某某和高某系朋友關系,兩人均是綿陽安州區人。2021年9月6日晚上,兩人在一起吃飯,朋友相見,少不了喝點酒。酒足飯飽后,兩人相約回家。
為了趕飯局,高某騎了一輛無號牌摩托車,飯后,楊某某告訴高某,因為自己喝的少一些,就由他駕駛摩托車。就這樣,高某將自己的摩托車借給了楊某某駕駛,自己則搭乘該摩托車一起回家。
當晚9時許,楊某某駕駛摩托車行駛至安州區秀水鎮西園干道南段時,遇到安州公安交警大隊在道路上開展 百日攻堅 酒駕專項整治行動,于是偷偷靠邊停車。
摩托車形跡可疑,我們就上前進行盤查,但楊某某否認自己駕駛摩托車。 民警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民警將兩人帶回了大隊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并調取了沿線監控,明確顯示被查獲前,該車系楊某某在駕駛并搭載高某。
民警對楊某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含量測試,測試結果顯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5mg/100ml。隨后,民警將楊某某帶至安州區第二人民醫院抽取靜脈血液,經檢驗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0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我們也對高某進行了酒精測試,他也是喝了酒的。 民警說。
抽血進行酒精檢測
法院判決
司機被判拘役,車主因共同犯罪也被判拘役
民警介紹,楊某某在2018年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理,2019年,楊某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并吊銷駕駛證。本次,楊某某為醉酒駕駛機動車,且是無證駕駛。
最終,安州公安交警將楊某某醉駕一案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同時因高某涉嫌共同犯罪,一并移送起訴。12月21日,綿陽市安州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楊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高某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高某明知楊某某喝了酒,仍將機動車借給醉酒的楊某某駕駛,高某的行為是共同犯罪。 民警介紹,此類案件的共同犯罪中,取證是一個難點,但這次證據充分,因為車輛所有人高某就在車上。
民警提醒,明知他人飲酒后不勸阻仍將自己名下的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的已涉嫌危險駕駛共同犯罪,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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