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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對不動產登記一般規定、登記程序、不動產權利及登記類型特殊情形、登記資料管理和查詢,以及法律責任等加以規范。其中明確指出,可銷售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單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可以一并提出單套房屋的轉移登記申請,由取得不動產權利的另一方當事人自行提交材料,辦理轉移登記。
《規定》還明確,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可以由戶主或者家庭成員共同推舉的戶代表提出申請,權利人以戶主或者戶代表姓名加“戶”表示。戶主或戶代表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有商品房等不動產預售的;不動產買賣、抵押的;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不動產預告登記。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首次登記或者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產登記簿記載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情況。抵押期間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約定依法辦理。約定情況發生變化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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