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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煙花爆竹會導致空氣污染,產生的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進入大氣后,會形成光化學煙霧,影響能見度,并會形成酸性小液滴、小顆粒,它們是酸雨的重要成因。
威脅人體健康
煙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由碳、氮、硫等化合物組成,燃放后會產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有害氣體,還有大量的粉塵。
這些帶有刺激性氣味的氣體和粉塵會對人的呼吸系統造成很大傷害,增加呼吸道疾病的發生概率。
危害公共安全
節日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容易引起火災,導致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
造成資源浪費
燃放煙花爆竹會造成大量紙張和化工原料的浪費,燃放后產生的紙屑碎片也難以清理。
燃放煙花爆竹
不僅會帶來以上危害
還會受到處罰
(一)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和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和焚燒祭祀用品的決定》的有關要求,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和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和焚燒祭祀用品的決定》的有關要求,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小編呼吁廣大市民
做禁燃煙花爆竹的踐行者、宣傳者和監督者
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切勿以身試法
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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