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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補助對象為在實施范圍內申報近海漁民減船轉產的海洋捕撈漁船船舶所有人,包括個人、漁業合作組織和漁業企業。對漁船拆解、拆船廢料無害化處理、漁具集中銷毀的補助,補助對象為實施項目的漁業主管部門。
《方案》明確,符合下列情況的漁船可以申請減船轉產補助: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拆解,取得《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且未申請《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漁船;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滅失,取得《漁業船舶滅失證明》,未申請《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漁船;拆解或滅失后擬新建漁船,在漁船建造完工前自愿放棄造船,轉為申請減船轉產項目,申請時間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且《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合法有效。
《方案》的補助標準明確,納入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數據庫管理的海洋捕撈機動漁船,按漁船雙控功率0.5萬元/千瓦進行補助;納入地方管理的海洋捕撈機動排筏按《廣西海洋漁業竹(木)排、筏專用證書》核準的主機總功率0.5萬元/千瓦進行補助。
此外,減船轉產漁民一次性就業培訓補助,按不高于3000元/人的標準進行補助;漁船拆解、拆船廢料無害化處理、漁具集中銷毀補助,按《近海漁民減船轉產補助標準表》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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