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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南昌市教育局等五部門聯合建立南昌市校外培訓機構紅黃牌懲戒制度,嚴厲打擊無證培訓機構和違規辦學行為,規范合法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構建長效懲戒機制。
校外培訓嚴禁聘用中小學教師
據了解,《負面清單》適用于全市范圍內面向廣大中小學生(含3-6歲學齡前兒童)開設的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和培訓行為。包括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教師隊伍、培訓行為、招生宣傳、公示公信、收費行為、安全管理、材料與人員管理、風險預警共55條禁止性事項。是今后南昌市各級教育部門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重要依據。
《負面清單》規定,嚴禁擅自改變機構名稱、辦學內容、辦學地點等許可事項;嚴禁在居民樓(民宅)、超過5 層的建筑物、地下室等不能用于辦學的場所辦學;嚴禁以“住家家教”“眾籌私教”“一對一” 等其他形式(掩蓋或隱蔽)變相違規開辦學科培訓;嚴禁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對家長和學生進行營銷;嚴禁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負面清單》對“教師隊伍”方面進行了嚴格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嚴禁聘用中小學教師(含教研員)、無教師資格證的學科類教師,嚴禁高薪挖搶學校教師到校外教育培訓機構任教;嚴禁未辦理合法工作許可證和工作類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從事教學等相關活動,嚴禁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嚴禁從教人員(教師和具備從教證明的人員)不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存在體罰、欺凌、歧視、虐待學生等違反師德師風、違法犯罪行為。
違規辦學將被亮出紅黃牌
機構發生清單內列舉行為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將依據《懲戒機制》亮牌。根據問題的程度和性質,采取幅度處罰和直接處罰相結合的形式,升幅依次為:警告、一次黃牌、二次黃牌、紅牌,
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以課前預習、課后鞏固、作業練習、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業,培訓結束后以任何形式留作業等在規定邊界外違規,但通過整改、限制等舉措可加以規范、情節較輕微、可立行立改的,給出“警告”處罰。
聘用無教師資格證的學科類教師、高薪挖搶學校教師到校外教育培訓機構任教,超標超前培訓、培訓內容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進度超過全市中小學同期進度,與在職中小學教師合作招生、有償招生,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鉤等違規行為具有嚴重性,違規程度已不適用警告處罰,需限期整改但尚未達到需立即關停的,給出“黃牌”處罰。
辦學資質存在問題、聘用中小學教師(含教研員)等教師資質違規行為、違規隱形變異行為和意識形態領域問題、資金監管存在問題等違反“一票否決”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事項,必須立即采取關停、吊銷舉措的,將給出“紅牌”處罰。
若獲“紅牌”將關停并吊銷辦學許可證
“警告”處罰整改期為3天,整改期限內未整改到位的,升級為“黃牌”警告,“警告”期內暫停辦學。
“黃牌”處罰2次為限,一次“黃牌”處罰整改期為7天,并暫扣辦學許可證、視情況停止辦學。整改期限內未整改到位的,給出二次“黃牌”處罰,二次整改期為5天,經兩次“黃牌”整改仍未到位的,直接給出“紅牌”處罰,關停并吊銷辦學許可證。
“紅牌”處罰為終結處罰。其中,對培訓機構直接予以關停、有證機構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培訓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及教師違規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其他問題按照南昌市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職責分工和《南昌市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分工要求落實部門責任。
屬地教育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結合亮牌情況做出責令限期整改、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罰款等處罰。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和六十二條之規定,將相關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信用檔案和信用記錄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相關人員處以1 至5 年或永久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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