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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設條例、稽查所管、稽查標準、稽查合作、依法行政、法律依據、附錄,共七章四十條,要求了規章應用領域、基本準則,確立了城管執法行政執法主管機構及崗位職責和有關行政部門工作部門的崗位職責,劃分了城管執法行政執法必須集中化行駛的行政處罰權范疇及市、區二級稽查管理權限區劃及稽查所管問題。
《條例》對洛陽市城管執法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步驟、標準等作了要求,確立了城管執法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基礎標準、協管工作人員的稽查輔助工作中范疇,及其城管執法行政執法單位在稽查主題活動中,理應重視改正違紀行為,靈活運用行政檢查、行政協議等非強制稽查方法,正確引導被告方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政策法規。
該《條例》的頒布推進了洛陽市大城市稽查深化改革成效,明確了城管執法行政執法單位法律法規影響力,對洛陽市城管執法行政執法工作中具備里程碑式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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