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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州)醫療保障局,各省市管公辦定點醫療機構、中西部戰區總醫院、西部戰區空軍醫院:
為融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局勢轉變,減少規模性Dna篩選和高頻檢驗的成本費,依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關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和費用的通知》(醫保辦發〔2022〕5號)規定,經科學研究,決策調節我國新式新冠病毒病毒檢測新項目價錢?,F就相關事宜通告如下所示。
一、 病原菌核糖核酸增加判定檢驗-新式新冠病毒 即1人單檢新項目調價至28元/接待量; 病原菌核糖核酸增加判定檢驗-新式新冠病毒(5混1) 項目規劃改動為 病原菌核糖核酸增加判定檢驗-新式新冠病毒(混和檢驗) ,項目編碼不會改變,新項目調價至8元/接待量;價錢不區別定點醫療機構級別(詳見附件)。 病原菌核糖核酸增加判定檢驗-新式新冠病毒(10混1) 新項目廢除。
二、配件列出省管公辦定點醫療機構價錢為我省基準價,各市區(州)醫療保障局應按照本地醫療水平、經濟發展水準和醫院級別等要素,按照規定制訂管轄區內公辦定點醫療機構價錢,且不能超過同級別省管公辦定點醫療機構價錢。
三、公辦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新冠病毒病毒檢測服務項目,應與此同時給予1人單檢和多的人混檢二種服務項目選擇項,在合乎疫情防控要求的條件下,容許 愿檢盡檢 的人民群眾自行挑選。
四、公辦定點醫療機構給予病毒檢測服務項目,應設定專業對話框和單獨地區,立即搞好系統升級、價錢公示公告、宣傳策劃表述等工作中;同歩提升內部結構流程管理,采用數字電子化、信息化管理的方法,為民眾給予病毒檢測結果推送服務。純粹開展病毒檢測的,不可扣除住院費和醫院門診診察費。
五、醫療保險付款現行政策依照《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調整新型冠狀病毒相關檢測項目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醫療保險規〔2020〕5號)實行。
六、本通告自2022年4月7日起實施,對于新式新冠病毒檢驗的價格政策為臨時性價格政策,新冠疫情完畢自主廢除。先前價格政策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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