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依法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八十萬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2014年至2016年期間,周某、趙某先后在甲
公司、乙
公司從事研發工作,并與上述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期間,二人為牟取利益,違反上述
公司關于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通過發送郵件的方式,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泄露給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
公司,給兩家
公司造成損失。
法院審理人別,周某、趙某為牟取利益,違反任職
公司關于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共同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泄露給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
公司,給任職
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周某還違反任職
公司關于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單獨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泄露給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
公司,給任職
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綜合二人犯罪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