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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拓寬司法服務渠道,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了《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指引(試行)》。
據了解,家庭教育指導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以及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職不當、不力等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責令或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以督促和引導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而我市此次出臺的《指引》,明確了法院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情形,家庭教育指導的內容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法律后果等內容,為規范司法審判中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幫助。
具體來說,《指引》中明確,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包括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在內的七種情形,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家庭教育指導的內容細化為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重塑良好家庭關系、營造和諧家庭氛圍;對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明確告知分居或離異后應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強化其履責意識,提升其履責能力等六項內容。同時《指引》中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教育指導等三種行為的法律后果進行了強調,最終通過各方一起努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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