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星等9人以不當得利為目地,采用編造客觀事實、瞞報事實真相的方式,運用
電信網騙領他財物,在其中王某星等5人違法犯罪金額非常極大,張某等4人違法犯罪金額極大,其方式均已組成盜竊罪。王某星等人為因素一同執行違法犯罪而構成比較確定的違法犯罪機構,是犯罪團伙。王某星是機構、領導干部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對其應依照集團
公司犯下的所有罪刑懲罰。于某文、朱某芹是首犯,對其應當其所參加的和機構、指引的所有違法犯罪懲罰。張某、楊某梅、展某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功效,張某平、吳某、王某鳳在共同犯罪中起協助功效,均是從犯,給予緩解懲罰。一部分被告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身的罪刑,想要接納懲罰,依規可以從寬懲罰。
依據各被上訴人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違法犯罪的特性、劇情和針對社會發展的影響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法院判決書被告王某星犯盜竊罪,被判刑期十一年,并罰款RMB五萬元。其他各被告均犯盜竊罪,被判十年到一年零六個月不一的刑期,處以相對應罰款。已被扣留、凍潔矢信的非法所得給予歸還受害人,不夠部份再次給予追討。一審判決后,一部分被告不服氣,提到起訴。
許昌中級法院二審檢察院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