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談電話
400-6060-805
全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45條新增了歌曲創作者的“獲酬權”:即網絡直播平臺中使用歌曲錄音制品,不僅要向音樂創作曲譜的產權人付款版權費,還要向錄音制作者付款版權費。“獲酬權”問題討論的核心就是酬勞的標準如何而定,我國音像制品版權團體管理方法研究會做為版權團體管理組織,向廣大人民群眾公布了直播房間應用音樂的付酬規范:付錢義務主體為應用錄音制品的主播導量。因為合理執行,該實施規范面對服務平臺,再由平臺和網絡主播分攤成本。將直播房間種類劃分為,應用K歌+音樂背景直播間、純粹應用音樂背景直播間和使用音樂的電商直播間,每一年、每個季度、每月的資費標準,分別為300元、83元、29元;100元、26元、10元;10000元、2777元、980元。從7月25日逐漸實施。
我國音像制品版權團體管理方法研究會副總干事國琨:資費標準要了解好多個要素,例如對于音樂的使用方式,對于歌曲的依賴水平及其網絡主播自己的收入和承受力這些。
在國家版權管理處的指導下,我國音像制品版權團體管理方法研究會協同我國音像制品與數字出版行業協會,同最高法相關人士、法律法規人員、專家教授、網絡直播平臺代表等,從去年11月逐漸,共作出了三輪利率商議。目前已有一部分服務平臺積極執行著作權義務、認同商議里的利率規范。也有部分平臺對實施的部分規范存在分歧。
鄂ICP備12009549號 版權所有:湖北新美廣告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橋
聯系電話: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術支持:湖北新美廣告有限責任公司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