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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推動綜合行政執法有效履行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程序,維護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辦法》和《麗水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制度和政府行政規章要求,結合我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程序,就是指本市各個綜合行政執法組織,依據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融合違法違規行為的客觀事實,劇情、社會發展傷害等多種因素,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在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制度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力度中進行裁量權的管理權限。
第三條 履行行政執法程序理應根據就在目地,遵照公平公正、公平、公開發布標準。
第四條 履行行政執法程序理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開展的行政許可應該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客觀事實、特性、劇情及社會傷害程度非常。
第五條 履行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程序,理應遵照程序正當原則,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條件。
第六條 履行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程序,理應遵照綜合性裁量權標準,深入分析違法違規行為的行為主體、行為主體、主觀性、客觀性等多種因素,對處罰的種類和力度做出決定。
第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組織以及稽查人員在履行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程序時,理應充足征求當事人闡述、申訴,并處理完畢。行政處罰行為有著重、從寬、緩解或是不予處罰的,必須在案件調查結束文件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原因。
第八條 未列入本規定的行政違法案件的行政執法程序履行標準參考《麗水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及建設廳、水利廳、環保廳等省級部門的裁量權文檔申請辦理。
第九條 除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制度另有規定的,處罰處罰的金額依照下列規范明確:
(一)處罰為一定數額的倍率的,從重處罰不能低于正中間倍率;減輕處罰理應小于正中間倍率;
(二)處罰為一定力度金額的,從重處罰不能低于最大處罰金額與最少處罰金額的均值;減輕處罰理應小于均值;
(三)只要求最大處罰金額未要求最少處罰金額的,減輕處罰一般按最大處罰金額的20%下列明確,一般懲罰按最大處罰金額的50%下列明確,從重處罰按最大處罰金額的50%之上明確;只要求最少處罰金額未要求最大處罰金額的,從重處罰一般按不得超過最少處罰金額的5倍確認,一般懲罰按最少處罰金額的2倍下列明確。
(四)《裁量標準》中違反規定情況判定或定量分析優化時,早已包括違反規定劇情違法行為,不會再可用有關劇情指數。
違紀行為依照一定數額的倍率或是百分數予以處罰,或者只設一檔懲罰標準的,不適合劇情指數。
(五)并且具有著重、從寬的情節,理應充分考慮,依據主要情節執行懲罰。
第十條 測算所獲得的處罰金額超出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最高額的,以最高額懲罰。
測算所獲得的處罰金額小于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注冊資本最低的,以注冊資本最低懲罰,可是被告方有從輕處罰情況的,按照具體測算所得的處罰金額懲罰。
第十一條 從輕處罰,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罰款的懲罰力度最低值下列賦予的懲罰。
減輕處罰,指的是在處罰力度內,給與處罰數量以內的懲罰。
從重處罰,指的是在處罰力度內,給與處罰數量之上處罰。
第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行政機關以及稽查人員執行行政許可時,不能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違規行為的客觀事實、特性、劇情及社會傷害程度與被告方所受到的行政許可對比,畸輕或是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是類似案例中,不一樣被告方違法行為相同或基本一致,但受到行政許可不同類型的;
(三)依規理應不予行政處罰或是理應從寬、減輕行政處罰,但濫施行政許可或是未作從寬、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別的亂用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程序情況的。
第十三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確定前,應向被告方表明擬適用行政許可裁量標準,并征求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理應就違法違規行為的劇情、特性、社會發展傷害程度等多種因素及其最后可用行政許可裁量標準理由作出說明。緩解、從寬或是從重處罰的,理應表明存有哪種緩解、從寬或是從重處罰的情況。
第十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許可時,理應勒令被告方糾正或限期改正違紀行為。
除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制度另有規定的,限期改正時限最多一般不超過30日,狀況特殊經行政單位責任人準許,應適當增加整改期限。
第十五條 麗水市中心市區履行裁量標準里的 關鍵街道社區、重污染區域 的范疇,依照《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麗水是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通告》(〔2018〕第3號)實行;并未按《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劃分關鍵街道社區、重污染區域區域范圍,全部事宜按要求里的 別的街道社區或地區 實行。
麗水市別的縣(市、區) 關鍵街道社區、重污染區域 的劃分,以縣(市、區)市人民政府劃分并發布的為標準。
第十六條 對劇情繁雜或是外在因素必須提升本裁量標準所進行的行政許可,需要經過綜合行政執法行政機關責任人集體研究確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原《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麗綜執〔202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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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做好《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工作的通知.pdf
數據來源: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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