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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確立,現役軍官(含警察)和三級軍士長之上士兵(含警長),及其駐我國、部隊確立的艱苦邊遠地區、三類之上海島和青海省部隊服役的一級上士,其另一半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其子女,經旅(團)級及以上企業政治部門準許,能夠隨調;駐京部隊士兵家屬隨軍相關政策由部隊參考中共中央有關北京新增加落戶口審核和管理方法指示精神再行制訂,新政策出臺前仍暫按現行標準相關政策實施。士兵另一半合乎到士兵所屬單位駐扎地獨立入戶條件,經駐扎地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準許且辦理落戶相關手續,落戶口30日以內,士兵理應向所在旅(團)級及以上企業政治部門文件和辦理備案。
《意見》規定,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執行士兵家屬隨軍及落戶口相關政策,凡符合隨調和獨立入戶條件的軍人家屬,優先選擇提供幫助與確保。部隊各個要加強政策形勢教育,幫助眾多士兵集中注意力練兵備戰,為推進黨在新時期改革強軍做出貢獻。
此次調節標準士兵家屬隨軍及落戶口相關政策,是貫徹執行軍事政策體制改革布署的具體措施,對加強軍隊凝聚力戰斗力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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