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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保山市美麗河湖是指能夠滿足 防洪保安全、優質水資源、健康水生態、宜居水環境、和諧水文化、有效水管理 要求。達到 安全生態、水清河暢、岸綠景美、人水和諧 目標,讓流域內人民群眾滿意的幸福河流(河段)、湖泊及水庫。
二、評定原則
分級評定,部門聯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美麗河湖評定工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分年度、有計劃、分步驟做好監督、檢查、評定工作。
保護優先,生態安全。把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文明理念貫穿于美麗河湖建設、評定全過程,評定內容突出體現保障河湖防洪安全、維護河湖自然生態功能等方面。
以人為本,文化傳承。優先考慮人民群眾對河湖的滿意度,把記得住鄉愁、人民群眾滿意作為美麗河湖評定的基本要求。
系統治理,注重實效。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統籌水環境治理、水土保持、生態修復、嚴格監管等工作,促進河湖功能永續利用。
因地制宜,分類評價。緊緊圍繞河湖水環境狀況和流域生態特點,因地制宜確定水體功能、布局和治理方式,分類分段開展評定工作,彰顯地域特色及河湖特有亮點。
三、組織方式
(一)美麗河湖評定工作采取分級評定、擇優推薦、逐級申報的方式開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各級河長制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二)縣(市、區)河長制辦公室組織開展縣級美麗河湖評定工作,評定結果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公告后,擇優向市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 市河長辦 )申報市級美麗河湖。
(三)市河長辦組織開展市級美麗河湖評定工作,評定結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告后,擇優向省河長制辦公室申報省級美麗河湖。
四、評定內容
市級美麗河湖評定由準入自評、公眾評價、專業評價3部分組成,評價年度為1個自然年度。準入自評由縣(市、區)對申報河湖進行基本條件審核評價;公眾評價由縣(市、區)組織開展申報河湖管理保護治理公眾滿意度問卷調查;專業評價由縣(市、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成立不少于5人的評價組按專業評價賦分表進行打分評價。
五、評定程序和結果
各縣(市、區)從已評定的縣級美麗河湖中擇優申報,原則上每年每個縣(市、區)至少申報2個水庫、1個河流(河段)。市河長辦組織對各縣(市、區)申報材料進行市級審查復核,當申報對象準入自評條件通過市級部門復核、縣(市、區)公眾評價滿意度為90%以上、專業評價得分(含加分)在90分以上,擇優初步評定為市級美麗河湖,并經市人大、市政協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公示。無投訴或異議的,由市河長辦報請市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命名為市級美麗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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