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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的劉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在接到電話后,她心生不滿,發了一條朋友圈表示,“周末休息不上班,誰也不要找我。”
而正是因為這條朋友圈,劉女士被解聘了。
女子發朋友圈拒絕加班被解雇
劉女士是重慶一家教育培訓公司的員工,一個周五的晚上,劉女士突然接到公司領導電話,要求她馬上對接客戶。而劉女士認為,自己之前已經和客戶談妥,沒必要再占用周末的休息時間來對接工作。
當時的劉女士有點情緒,隨即發了一條朋友圈:“各位領導,我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有什么事情,到時候留言就可以了?!?/p>
發完之后,劉女士很快接到公司領導的電話,讓她下周一不用來了。
兩天后,劉女士接到公司通知,她在朋友圈發布的言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影響團隊氛圍,損害公司形象,對公司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因此要解除和劉女士之間的勞動合同。
公司拒絕按勞動合同賠償
被訴至法院
在和公司溝通后,劉女士要求按照勞動合同進行賠償,但公司認為錯在劉女士,拒絕了她的要求。經過當地勞動仲裁調解無果后,劉女士將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民三庭副庭長林寶珍介紹,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處罰手段。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做出了嚴格的限制,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制定,而且經過民主程序告知或者進行了公示,組織勞動者進行學習。勞動者的行為必須要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才能進行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的行為雖然欠妥當,但無法看出對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并未達到消極怠工、玩忽職守、不服從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
林寶珍解釋,本案中劉女士的行為不僅不利于解決矛盾,反而有可能引發新的糾紛,這種做法不提倡。但從劉女士朋友圈的內容來看,她的行為并沒有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認為它的規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層制定的,也沒有舉示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依據。
綜上,法院認為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構成違法解除。
法院判決:
公司支付賠償金四萬九千余元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四萬九千余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支付義務,劉女士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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