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開封墻體廣告 如今的鹵雞爪不僅是大大家閑暇時抿一口小酒的下酒小菜,仍是孩子們茶余酒后可口的甘旨零食。但是關于6歲的玲玲來說,即是這不起眼的“零食”差點要了她的小命。
2014年3月28日家住朱仙鎮河東村的玲玲父親職某看到萬隆鄉大李莊村一家熟食店鹵制的雞爪色澤艷麗,香味撲鼻,所以就在該店購買了二斤雞 爪。回到家中,女兒玲玲看到自個愛吃的雞爪,便刻不容緩地拿來便吃。但是玲玲吃過鹵雞爪不到兩個小時,便呈現的頭痛、吐逆等癥狀。感到孩子有可能是食物中 毒的職某急速把孩子送到開封市兒童醫院,經確診為亞硝酸鹽中毒。
隨后,該熟肉店老板王某以涉嫌出產、出售有害食物罪被刑事拘留。經洛陽拂曉化工研究所化工新材料檢查中間檢查,王某所鹵制的雞爪中亞硝酸鹽含量1331.73mg/kg,嚴重超越國家規定的規范。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的家族自動與被害人家長洽談抵償被害方各項丟失1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體諒。
開封縣法院經審理以為,被告人王某在出產、出售食物過程中為了添加食物的色澤、亮度,不合法在鹵制的熟肉中摻入有害的非食物原料——亞硝酸鹽,并 致一人中毒,其行為已構成出產、出售有害食物罪。鑒于被告人活躍賠償被害人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體諒,且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分。遂于2014年 11月20日以出產、出售有害食物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月,并處分金5000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