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墻體廣告 在飯館泊車場泊車時與別人車輛發作刮擦,本是一件小事兒,兩邊卻因而大動干戈,男人王某一怒之下將對方打致輕傷。日前,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以被告人王某犯成心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4年6月10日,在南昌市紅谷灘新區一飯館泊車場,余某的朋友與王某等人因車輛沖突發作爭持,余某上前幫助,后王某從轎車后備箱中拿出鐵 鏟追打余某并沖擊其頭部等部位。經判定,余某損害程度構成輕傷二級。當年12月5日,王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后兩邊達到刑事寬和協議,王某補償余某30 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成心傷害別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動已構成成心傷害罪。王某主動投案,歸案后照實供述了自個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 節,可從輕處分;王某庭審中自愿認罪,與被害人達到了刑事寬和協議,補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體諒,可對其從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