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墻體廣告施工因置疑同學割爛了兒子的書包,一女家長即用鞋子打傷兒子同學的頭部。在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0日后,張某仍拒絕補償對方其他丟失,終究被受傷男孩的父母訴至法院。日前,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定。
小雄(化名)和小強(化名)是邕寧區某村小學六年級的同學。2014年4月25日下午,小雄在放學回家的路上遇到小強的母親張某,張某責問小雄是不是割爛了小強的書包,小雄否定,并與張某吵了起來,張某生氣地用鞋子打了小雄頭部幾下,致使小雄受傷流血,鄉民見狀上前阻撓,并將小雄送到鄰近
醫院治療。
經
醫院確診,小雄為頭部腦震蕩及頭部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34天,共花費
醫療費6800多元。張某連續支付小雄
醫療費及住院膳食補助費共2240元。但因補償疑問洽談未果,小雄爸爸向蒲廟派出所報了案。經調停未果,
公安機關對張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同年10月,小雄將張某訴至邕寧區人民法院,索賠
醫療費、精力危害撫慰金等合計3萬余元。但張某接到法院傳票后未出庭應訴。
法院經審理以為,張某毆打小雄的行為存在差錯,應承當悉數民事責任。關于小雄建議的2萬元精力危害金,法院酌情支撐1000元,并一審判定張某補償小雄
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1.4萬余元,扣減張某已支付部分,尚應補償1.2萬余元。
張某不服一審判定上訴,近來,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定。
來源于: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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