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墻體廣告制作 昨天,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省交通運輸廳原巡視員、總經濟師閆政達受賄案依法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閆政達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涉案所有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4年1月22日,閆政達因涉嫌犯受賄罪,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5月12日,由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紅河州公安局執行逮捕。
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閆政達犯受賄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閆政達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全部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未作辯解,并當庭認罪。閆政達的親屬委托2名辯護律師出庭為其作辯護。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間,閆政達利用擔任云南省交通運輸廳巡視員、總經濟師、云南曲陸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桂某等人所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631177元、美元1.5萬元,為桂某等12人在承包工程、融資借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另查明,閆政達在尚未受到調查談話、未被宣布采取強制措施時,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并退繳涉案贓款人民幣520萬元。在本案偵查階段,閆政達檢舉揭發他人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在案件審理期間,閆政達的親屬代其預交罰沒款人民幣10萬元。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閆政達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承擔相應刑責。閆政達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其親屬協助退繳全部贓款。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一審宣判后,閆政達當庭表示對判決無異議,不上訴。
簡歷
閆政達男,1954年12月13日生,漢族,山東省淄博市人,研究生文化,原系云南省交通運輸廳巡視員、總經濟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