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墻體廣告 租賃車安裝GPS定位;承租人要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并及時錄入治安信息系統;使用時間超過6年和9座以上客運車輛或將不得用于租賃經營……這些是《昆明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修訂)》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新增的條款。
相比2010年4月1日頒布實施的《昆明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為進一步加強汽車租賃管理,昨日下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租賃車經營公司負責人等16名代表,齊聚昆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就《辦法》(修訂稿)展開聽證會探討。
“近年來,隨著汽車租賃業快速發展,不法分子利用租車從事詐騙、毒品運輸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現象不斷增多,為規范行業健康發展,《辦法》的修訂迫在眉睫。”公交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辦法(修訂稿)》最大的一個變化就是明確了公安機關的服務管理責任,同時增加了對承租人的限制。《辦法(修訂稿)》明確,公安機關依法負責汽車租賃行業治安管理工作,對汽車租賃經營者建立、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驗及登記制度等措施進行指導、監督,并要求公安機關建立汽車租賃行業治安信息系統,與行業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而除了要求經營者在出租車輛時,應如實登記承租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居民身份證和其他有效證件,及時準確錄入治安信息系統以外,《辦法(修訂稿)》還提出,經營者應當保持租賃車輛技術狀況完好,每年進行一次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確保租賃車輛GPS定位信息接入治安信息系統。“經營者把信息錄上來,我們就可以對承租人身份進行審驗,然后再向經營者反饋相關的建議和指導,這看上去是管理措施,但其實是在提供服務。”公交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增加對承租人的限制,既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
此外,《辦法(修訂稿)》規定,汽車租賃經營實行備案制度,并進一步明確了汽車租賃和租賃汽車的概念,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按照汽車租賃合同的約定,以汽車為租賃物提供租賃服務,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活動。同時規定,9座以上客運車輛和登記注冊超過6年的車輛不得用于汽車租賃經營。而這一點,也成了現場聽證代表關注的焦點。
Q1 實行備案制拿到租賃證能否全國通用
《辦法》第5、6條: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經營者,應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場為材料齊全的經營者發放經營備案證,為備案車輛發放租賃汽車證。
昆明市汽車租賃行業協會會長桂鏡松:通過備案發放租賃汽車證的建議可取,但租賃證是否為全國通用還待進一步明確,目前就出現過昆明辦的證在其他州市不認可的現象。
昆明市出租汽車協會代表劉先生:贊同用備案制來加強對汽車租賃管理,但審批制度不能降低門檻。否則一些未經登記的私家車也摻雜進來,會助長非法運營現象。
決策發言人:實行備案制度,明確汽車租賃和租賃汽車的概念。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按汽車租賃合同的約定,以汽車為租賃物提供租賃服務,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活動。租賃汽車是指依法取得租賃汽車證,用于汽車租賃經營的運輸車輛,將方便進行行業管理。
Q2 承租人信息共享后如何杜絕犯罪活動
《辦法》第3、8、11條:公安機關依法負責汽車租賃行業治安管理工作,對經營者建立、完善治安保衛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驗及登記制度等措施進行指導、監督,并要求公安機關建立租賃行業治安信息系統,與行業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犯罪活動。
汽車租賃行業代表:利用網絡有效監管,不能增加運行企業的負擔。同時一些不法分子惡意租車,抵押到地下錢莊或典當行,有時公安在執法上定性不明確,易把犯罪行為和經濟糾紛混淆,可借鑒杭州和貴陽等地的標準。
昆明市出租汽車協會秘書長李晉云:相關部門除實現信息共享管理外,還要加強監督管理和反恐、防暴監管。經營者要及時舉報承租人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還應該重視車內傷亡事故處理問題,不僅僅只關心車輛肇事后處置情況。
決策發言人:此次《辦法》最大的變化是,明確公安機關的服務管理責任,增加對承租人的限制。通過治安信息系統,公安機關一旦發現承租人用假身份信息,可及時向經營者反饋給予建議和指導。看上去是管理措施,其實是在提供服務,也為辦案提供依據。
Q3 用技術標準還是年限淘汰運營資質
《辦法》強調:經營者應為租賃車輛辦理相應的保險,安裝GPS定位裝置,并將租賃車輛動態信息納入治安信息系統。注冊登記超過6年的車輛不得用于汽車租賃經營,也包括9座以上的客運車輛。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雪都:應用技術標準而非年限決定車輛是否退出租賃市場,且對一些高檔車來講,6年內很難收回成本。
出租汽車公司代表黃艷軍:用登記年限來判定車輛是否應該退出市場,是最簡捷有效的方法。根據走訪了解,大部分租賃車輛均在3到5年間就流入二手市場。不過應明確“不包括9座以下”的定義,比如貨車、房車、特種車是不是在規定范圍內。
決策發言人:通過調查,強調9座以下是有相關的客觀依據,可杜絕非法營運。經營年限不超過6年,以保障行車安全。不排除一些經營公司的管理參差不齊,安裝GPS定位裝置能有效保障車輛和承租人的安全。
Q4 經營者應該明確為車購買哪些險種
《辦法》要求:經營者應當為租賃車輛辦理相應的保險險種,保持租賃車輛技術狀況完好。未辦理租賃汽車證的,并處每輛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經營者不得在租車時,向承租人提供或變相提供駕駛勞務。
云南欣晨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左建文:關于購買的險種沒有明確。現實中除交強險外,相關部門不可能強制車主購買一些保險。若“經營者應當為租賃車輛辦理相應的保險險種”變成法律條文,值得商榷。
昆明市出租汽車協會會長劉先生:出臺這些規定是為更好打擊非法運營,但未辦理租賃汽車證是明顯的非法運營現象,且處罰標準明顯過輕,希望引起重視。也要明確招手即停、停車待客算不算提供駕駛勞務的范疇?否則不便于行業管理。
決策發言人:關于購買保險險種問題,可由經營者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約定。至于處罰標準及相關問題接下來將進一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