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鼓舞縣域各銀行加大涉農借款和扶貧借款投進,實在緩解新式農業運營主體和鄉村貧困戶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加快現代農業建設,促進農業增產增效和農人增收,推動精準扶貧,依據國務院、省政府對于加強金融支農和金融扶貧效勞的請求,縣政府決議在全縣開辦“興農貸”金融產品,縣財政樹立“興農貸”危險抵償專項資金。為加強“興農貸”危險抵償專項資金的辦理,特擬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所稱“興農貸”是指縣域內各協作銀行向契合準入基本條件的家庭農場、農人協作社、農業小微公司等新式農業運營主體(以下簡稱農業主體)和鄉村貧困戶,首要用于農業生產運營和初加工而發放借款的一種信貸業務。“興農貸”危險抵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危險資金)是指由縣財政出資、專門用于對協作銀行發放“興農貸”而發作本金凈損失時給予抵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樹立監利縣“興農貸”危險抵償專項資金辦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擔農業鄉村作業的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縣農辦、縣扶貧辦、縣財政局、縣人民銀行、縣銀監辦、豐利擔保公司、農合聯等單位擔任人構成,領導小組單位設在縣農辦。成員單位責任分工如下:縣農辦擔任“興農貸”農業主體的挑選、確定、請求的安排和放貸存案辦理;縣扶貧辦擔任“興農貸”鄉村貧困戶的挑選、確定;縣財政局擔任危險資金的核算辦理、資金審計、監督查看,做好危險資金績效評估作業;縣人民銀行擔任“興農貸”項下農業主體和貧困戶借款的數據計算,協作做好危險資金運用審閱及監督查看;縣銀監辦擔任“興農貸”項下農業主體和貧困戶不良借款的確定、監督和平時辦理,參加危險資金運用審閱及監督查看;豐利擔保公司擔任危險資金的辦理和運用撥付。第四章借款請求與發放第十條“興農貸”借款目標、用處和期限:借款目標為轄區內經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核準掛號,生產運營兩年以上,生產運營地點在縣域范圍內的家庭農場、農人協作社、農業小微公司等新式農業運營主體,以及存案在冊的鄉村貧困戶。借款用處為農業生產運營和初加工的流動資金。借款期限通常為一年。 第十一條“興農貸”借款請求流程:
(一)各城鎮(辦理區)人民政府本著腳踏實地的準則,活躍向縣農合聯引薦實力強、基礎好、諾言好、成長性好的農業主體,和經公示并存案在冊的貧困戶,列入“興農貸”備選庫。
(二)農合聯將城鎮(辦理區)人民政府引薦的農業主體和鄉村貧困戶名單匯總,樹立信譽評估,引薦給協作銀行。 (三)借款目標直接向協作銀行提出借款請求。
(四)協作銀行在受理借款目標請求后的15日以內必須安排展開對借款目標的調查,包含借款目標生產運營和具有財物等方面狀況,以及運用用處是不是為農業生產運營和初加工,作出是不是放貸和借款額度的決議。
(五)協作銀行在放貸后15日以內將放貸名單及額度送縣農辦、縣扶貧辦、縣財政局、豐利擔保公司、農合聯存案。 第十二條“興農貸”借款限額:單個家庭農場借款額度不超越20萬元(含),單個農人協作社借款額度不超越50萬元(含),單個農業龍頭公司借款額度不超越100萬元(含),單個貧困戶借款額度不超越10萬元(含)。 第十三條“興農貸”借款利率:依照收益覆蓋危險和本錢的準則,由協作銀行依據借款目標的抵押物、信譽等級以及是不是投保,實行差別化利率,最高上浮起伏不得超越年利率7.35%,不得收取借款利息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六章監督辦理
第十八條縣財政局會同縣銀監辦、縣人民銀行擔任對危險資金運用狀況進行監督辦理,擬定專門的績效查核評估機制,每年對危險資金運行效率和運營作用進行查核評估。
第十九條協作銀行實在做好“興農貸”項下農業主體借款發放戶數、借款余額、累計發作額、不良借款及核銷壞賬的計算及狀況上報作業,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作業日內將數據及狀況抄送縣銀監辦、縣人民銀行、縣財政局、縣扶貧辦、縣農辦、豐利擔保公司、縣農合聯。 第二十條協作銀行應按有關財政規則妥善保留有關初始收據及憑據,自覺承受財政部分和審計部分的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一條對借款擴大倍數不行或者抵償發作較多的協作銀行,將取消該銀行今后一個年度內的協作資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