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寧德墻體廣告 福建蕉城區法院26日披露,該院審結一起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依法以詐騙罪判處劉某珍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人民幣,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55萬元;并責令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退出贓款679400元返還被害人,退出會員會款642544元,返還各會員。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間,劉某珍因經濟拮據,隱瞞其無力償債的財務狀況,虛構購買房產、投資生意等事實,向陳某燕、劉某華等5人借款共計83萬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共騙取錢款679400元。劉某珍將上述錢款用于償還欠款、日常開銷、揮霍。
2014年5月,劉某珍因無力承擔欠款而潛逃,隱匿行蹤,同年7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查,劉某珍所有銀行卡余額總計僅406.45元,且尚有銀行貸款8萬元未償還。劉某珍在寧德市房地產管理中心無房屋登記信息記錄。
此外,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劉某珍先后參加陳某燕、林某蓮、彭某歡等16人發起的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的民間互助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1152144元,造成會員損失共計642544元。
法院認為,劉某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錢款計679400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劉某珍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秩序,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計1152144元,數額巨大,且造成會員損失達642544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劉某珍在判決宣告前犯數罪,應依法實行數罪并罰。劉某珍多次行騙,可酌情從重處罰。案發后,劉某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