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銅陵墻體廣告 第一條 為規范中介效勞收費行為,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報價法》《
安徽省
報價法令》《
安徽省行政許可中介效勞辦理辦法》等有關法令、法規規則,聯系本省實踐,擬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介效勞收費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介效勞收費是指依法建立的中介效勞機構,接受公民、法人或別的組織的托付,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為托付人供給各類技能檢查、檢查、檢驗、判定、證實、評估、評估、證實、咨詢、實驗等效勞時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中介效勞收費規范首要由商場構成。除少數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構成充沛競爭的中介效勞施行政府定價辦理外,別的均施行商場調節價辦理。
施行政府定價辦理的中介效勞項目、定價權限,以中心定價目錄和本省定價目錄為依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介效勞收費辦理作業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中介效勞收費監管系統,聯系行政審批制度變革、事業單位分類變革和推動職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等作業,推動中介效勞機構變革和中介效勞收費變革。
第六條 中介效勞機構職業主管部分、天資辦理部分應當加強中介效勞職業辦理和天資辦理,催促中介效勞機構公平競爭、規范運轉、合理收費。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對各類中介效勞機構供給的中介效勞應當同等對待,不得設定區域性、職業性或部分間中介效勞執業約束。
每個市、縣展開同類行政權力中介效勞的中介效勞機構應當不少于3家。
第八條 依法展開的行政權力中介效勞收費施行目錄清單辦理。
行政權力中介效勞收費目錄清單與本級行政權力中介效勞清單相對應,首要包含行政權力事項、中介效勞項目、效勞內容、收費項目、收費規范、執收單位和職責事項等。
行政權力中介效勞收費目錄清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報價主管部分擬定和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級行政權力中介效勞收費目錄清單,在政務效勞就事大廳、本部分網站公示與本部分有關的行政權力中介效勞事項、收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