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鄉墻體廣告 6月25日,新鄉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主任會議經過了《新鄉市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暫行方法》(下稱《方法》)。《方法》中清晰規定:“市人大代表能夠自己或許聯名提出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要作好各項準備,踐約參與約見活動,不得延遲、推諉和逃避。”這標志著該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有了準則性的保證。
據悉,為激起新鄉市人大代表履職生機,拓展監督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方法和方法,今年以來,市人大常委會把樹立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準則作為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學習學習外地經歷、廣泛尋求人大代表和有關部分定見的基礎上,剛剛經過的《方法》對約見目標、約見內容、約見事由、處理答復期限及約見后監察督辦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方法》指出,市人大代表約見的目標為市公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或錄用的國家機關負責人。市人大代表對經過參與會集觀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和聯系公民群眾發現的問題,以及對所提方案主張的處理狀況有定見時,能夠自己或許聯名提出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的請求。為保證約見實效,《方法》還清晰了代表在約見活動中提出的主張、批判和定見的處理狀況,要在兩個月內以書面答復。代表對處理狀況不滿意的,有關國家機關要從頭處理。
“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是一項法定的代表履職活動,是公民當家做主的具體表現。”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范學貴說,這一準則的標準施行,將有利于人大代表主體作用的表現,推進國家機關自覺承受公民群眾、人大代表的監督,及時改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