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墻體廣告 24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永森放火一案。被告人陳永森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6日,被告人陳永森因生活、戀愛等事不如意和找工作受挫,且受201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發生的公交車縱火案影響,遂產生到湖南省長沙市實施縱火以報復社會的意圖。
2014年7月9日,被告人陳永森從浙江省杭州市乘K1373次列車于2014年7月10日8時26分至長沙。當日16時許在一超市購得“六神”花露水、綠茶等物品,并將3瓶花露水灌裝于綠茶空塑料瓶內。2014年7月11日5時15分許,被告人陳永森攜帶裝有上述物品的背包在長沙火車站登上開往長沙市汽車南站的1輛7路公交車,當車行駛至長沙市雨花區韶山路曹家坡路段時,被告人陳永森取出上述物品后將塑料瓶內花露水傾倒于車廂后點燃,隨即將瓶內的花露水點燃并到處噴灑,乘坐該車的30余名乘客遂慌亂下車,致使黃嬋玉、周永華在擁擠下車時摔傷、擦傷(均為輕微傷),該車駕駛員常建偉隨即用滅火器將火撲滅。
案發后,被告人陳永森在明知其他乘客已報警的情況下仍留在現場,并在公安干警趕至案發現場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永森為泄私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放火罪,應予處罰。被告人陳永森案發后明知其他乘客已報警的情況下仍留在現場,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視為自動投案,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