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墻體廣告發布 在擔任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倉庫領班期間,方某利用職務便利,將28臺華碩超級本電腦裝進14個漫步者音響的空箱子內。之后,將這14臺已被掉包的“音響”,轉賣給事先聯系好的崔某。近日,奉賢區法院以職務侵占罪一審判處方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崔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案情回放】
方某在上海某電商擔任倉庫領班,負責安排叉車工人搬運貨物。2014年初,方某所在的高架倉庫一次性進來60臺同一型號的華碩超級本電腦。6月,為償還12萬元賭債,準備離職的方某對這批超級本電腦動起了歪念。
經查詢,方某聯系上在江蘇昆山從事電腦收購的崔某。交談中,方某謊稱自己是海關送貨的,手頭有一批超級本電腦想處理。感到有利可圖并確認電腦為全國聯保后,崔某便通過手機銀行將18000元訂金轉了過去。雙方約定,盡快交貨。
一天晚上,方某一人在倉庫值班。零時左右,方某駕駛叉車將貨架上的60臺超級本電腦鏟下,取出其中的28臺。然后,在倉庫角落找14個漫步者音響的包裝盒,每個盒子里面放入2臺超級本電腦。接下來,方某用自己的私人賬號登錄電商網站,以9786元的價格購買了這14臺“音響”。下單沒多久,方某就接到通知,親自開叉車將掉過包的“音響”送到揀貨區。收貨后,方某立刻與崔某完成交易,并拿到剩余的15萬元。
2014年7月23日,公安機關接電商公司報案,稱28臺同一型號的華碩超級本不翼而飛,價值共計22萬余元。通過聯系使用人、追查出售人的方式,公安機關很快鎖定崔某、方某。今年5月19日,奉賢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院認為,方某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構成職務侵占罪;崔某在明知犯罪所得后仍予以收購銷售,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官說法】
問:方某為何犯職務侵占罪而不是盜竊罪?
答:依據法律,同是本單位工作人員,若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便構成職務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則構成盜竊罪。所謂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而工作上的便利與職位無關,一般特指因熟悉本單位環境狀況而有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的便利。
問:崔某被定罪的依據是什么?
答:崔某在調查過程中交代,雖然當時方某編造了理由,但他還是知道這些電腦系犯罪所得的贓物,故滿足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犯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