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食物廣告發布暫行規則(修訂稿)》(征求定見稿)并向向社會揭露征求定見,《定見稿》中清晰指出,食物廣告中不得運用醫療安排、醫生的名義或許形象。一起,保健食物廣告不得運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實。
《定見稿》規則,制止食物廣告觸及疾病醫治功用,并不得運用醫療用語或許易使推銷的食物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雜的用語,也不得憑借宣揚某些成份的效果明示或許暗示該食物的醫治效果。
《定見稿》清晰,其中觸及特定成效的,不得運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許形象做證實。食物廣告不得觸及疾病醫治功用,不得運用醫療用語或許易使推銷的食物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雜的用語,也不得憑借宣揚某些成份的效果明示或許暗示該食物的醫治效果。
一起,食物廣告不得明示或許暗示能夠代替母乳,不得運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制止在群眾傳播媒介或許公共場所發布宣稱悉數或許部分代替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別的食物廣告。
此外,對于保健食物廣告,《定見稿》請求未經檢查機關檢查同意,廣告主不得發布。保健食物廣告不得運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實;不得觸及疾病防止、醫治功用;不得運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安排、學術安排、職業安排的名義和形象,或許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商品成效作證實等。
一起,保健食物廣告應當明顯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定見稿》還規則,違規發布廣告的將依法予以處罰;沒有具體規則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越三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