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興墻體廣告 昨天上午,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宣判去年震驚一時的嘉興“殺嬰案”。
2014年6月3日,嘉興市公安局經開區分局嘉北派出所接到報警,嘉興市區川福火鍋城一名10個月大的男嬰被人抱走。通過監控錄像顯示,下午1點50分,一名男子進入火鍋城,在候客區的沙發上逗男嬰玩耍,男嬰的母親正在一旁的前臺忙碌,隨后,男子抱起孩子,從火鍋城后門離開。當晚,警方在嘉興市區的塘匯街道紅旗大橋附近的綠化叢中發現了失蹤嬰兒,身上有傷,經120搶救無效死亡。案發第二天凌晨,警方將犯罪嫌疑人王文連抓獲。警方審訊中,王文連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承認是他將男嬰抱走并在逃竄的途中將男嬰殺害。
46歲的王文連來自四川省內江市,2004年11月10日因犯放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經法醫鑒定,被抱走男嬰系因鈍性物體打擊頭部,致顱骨開放性骨折,腦挫裂傷,導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王文連歸案后交代,他為了泄憤,用石頭砸、用手掐,殺死了男嬰。
在一審開庭過程中,王文連當庭翻供辯稱自己沒有殺人,也沒有殺人動機,他不清楚案發當天發生的事情。檢察官當庭提交事發時監控視頻并當庭播放,監控視頻顯示王文連從火鍋店抱走男嬰,坐出租車,下車后步行進入320國道紅旗塘大橋下綠化帶內,之后獨自出現在新禾家苑川菜館的過程。
嘉興市康慈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王文連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日,王文連被嘉興市洪興路川福火鍋店辭退。兩天后的6月3日下午2點左右,他乘人不備,將店主妻弟的兒子從火鍋店抱走,帶到塘匯街道320國道紅旗塘大橋下綠化帶內,用石頭砸等手段殺死男嬰。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文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文連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且有犯罪前科,認罪態度差,依法應予嚴懲。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文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文連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833932.5元。
被害男嬰的父母昨天也親自來到宣判現場,因失子之痛,這一年里孩子母親瘦了一大圈。聽到宣判結果時,這位母親已是泣不成聲,在一旁的孩子父親則默默安慰著妻子。